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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 拍賣管理辦法
來源: | 作者:管理員 | 發布時間: 2021-01-13 | 4058 次瀏覽 | 分享到:

《拍賣管理辦法》已經20041115日商務部第1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11日起施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拍賣管理辦法

 

(商務部令2004年第24號,根據20151028日《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行為,維護拍賣秩序,推動拍賣業的對外開放,促進拍賣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拍賣企業進行的拍賣活動。

 

  各種經營性拍賣活動,應當由依法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拍賣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條 商務部是拍賣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國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拍賣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拍賣企業從事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企業申請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第六條 申請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企業的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七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賣師;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八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九條 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最近兩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四)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十二條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先經企業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拍賣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項目后,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并由其換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四條 拍賣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后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十五條 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可以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鼓勵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先進的拍賣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廣泛的國際拍賣營銷網絡的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除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二)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年,在中西部設立外商投資拍賣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十年。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章程(外資拍賣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等;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拍賣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五)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應提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人應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部門報送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商務部門應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于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申請人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注冊登記后,憑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商務部門申請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對于不批準的,應說明原因。

 

  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及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后連續6個月無正當理由未舉辦拍賣會或沒有營業納稅證明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根據章程規定事由、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被責令關閉的;或者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注銷。

 

第四章 拍賣從業人員及拍賣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拍賣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獲得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后,方可主持拍賣活動。

 

  本辦法所稱拍賣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人事部、商務部聯合用印的,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注冊執業且不得以其拍賣師個人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不得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拍賣師可以變更執業注冊單位。拍賣師變更執業注冊單位的,應當向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注冊變更手續。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將拍賣師注冊登記及變更情況每月定期報商務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下列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禁止拍賣:

 

  (一)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

 

  (二)所有權或者處分權有爭議,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確權的;

 

  (三)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海關監管貨物。

 

  第二十七條 拍賣企業應當依法開展拍賣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擅自轉讓拍賣經營權;

 

  (二)對拍賣標的進行虛假宣傳,給買受人造成經濟損失;

 

  (三)雇傭未依法注冊的拍賣師或其他人員充任拍賣師主持拍賣活動的;

 

  (四)采用惡意降低傭金比例或低于拍賣活動成本收取傭金,甚至不收取傭金(義拍除外)或給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拍賣企業發現拍賣標的中有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物品或贓物,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競買人委托他人代理競買的,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和競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期間。

 

  第三十條 拍賣實施前,拍賣企業與委托人應當就拍賣未成交的有關事宜或因委托人中止或終止拍賣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十一條 對委托人送交的拍賣物品,拍賣企業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拍賣品保管、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條 拍賣企業舉辦拍賣活動,應當根據拍賣標的物的屬性及拍賣的性質,按照《拍賣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日期進行公告。公告應當發布在拍賣標的所在地以及拍賣會舉行地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的發行量較大的報紙或其他有同等影響的媒體。

 

  第三十三條 拍賣企業應當在拍賣會前展示拍賣標的,為競買人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并向競買人提供有關資料。

 

  展示時間應不少于兩日,鮮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拍賣企業有權查明或者要求委托人書面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拍賣企業應當向競買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拍賣標的受讓人有特別規定的,拍賣企業應當將標的拍賣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要求的競買人。

 

  拍賣標的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行政許可的經營資格且依法可以轉讓的,委托人應在拍賣前應當征得行政許可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拍賣會現場設立委托競買席,并在拍賣會開始時對全體競買人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拍賣:

 

  (一)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二)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供有效證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拍賣企業中止拍賣的;

 

  (四)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五)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的情形的。

 

  中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拍賣。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拍賣: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二)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四)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五)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六)出現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終止拍賣由拍賣企業宣布。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拍賣企業與內資拍賣企業聯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拍賣會的,其拍賣標的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商務部組織制定有關拍賣行業規章、政策,指導各地制定拍賣行業發展規劃,依法建立拍賣業監督核查、行業統計和信用管理制度;負責拍賣行業利用外資的促進與管理;對拍賣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一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拍賣行業發展規劃,并將規劃報商務部備案。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本地區拍賣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核查和行業統計及信用管理制度;負責企業和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審核;管理與指導本地區的拍賣行業自律組織。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創造條件,建立與拍賣企業、其他有關行政機關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網絡,對拍賣經營活動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每年度應當出具對拍賣企業的監督核查意見。對核查不合格的拍賣企業,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將核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二條 拍賣行業協會依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拍賣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拍賣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及會員企業之間的關系,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商務部的指導下,具體實施全國拍賣企業信用管理制度和組織拍賣師考試、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從事經營性拍賣活動的企業,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取締。

 

  第四十四條 拍賣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或有向監管部門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等其他違規行為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將其違規事實及處理建議通告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應依照有關規定對違規拍賣師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書面抄送拍賣師執業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

 

  第四十五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第四十六條 拍賣企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以上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委托人和買受人損失的,拍賣企業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拍賣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拍賣前違規進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延期拍賣或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拍賣企業、委托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企業給予賠償;屬于委托人責任的,拍賣企業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企業、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以下簡稱免責聲明)。但是拍賣企業、委托人明確知道或應當知道拍賣標的有瑕疵時,免責聲明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沒有協助買受人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造成買受人或拍賣企業損失的,委托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委托人提出中止或者終止拍賣,給拍賣企業或者競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可以撤銷有關拍賣企業及分公司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決定: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違反《拍賣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條件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對在執行公務中獲知的有關拍賣企業、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按保密規定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拍賣企業認為向管理機關報送的材料有保密內容的,應注明"保密"字樣并密封。

 

第七章

 

  第五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機動車交易市場等商品交易市場引入拍賣方式及利用互聯網經營拍賣業務的管理,原則上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國有獨資拍賣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改制。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11日起施行。